本案事实:2016年5月,宋某远到赤峰某公司承建的林西县某敬老院工地从事技术员工作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17年9月5日上午10时,宋某远在工地质检时与案外人黄某发生争吵,在... 查看详情 >>
本案事实:2017年5月4日,李某学在某购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×××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,保险限额为289353.2元,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5日零时起至2018... 查看详情 >>
本案事实:1997年6月3日,赤峰某公司与赤峰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,赤峰某公司以土地投资,赤峰房产开发公司投入现金,联合开发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处房产楼。199... 查看详情 >>
本案事实:2019年3月8日,赤峰市某公司与包某京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,约定:包某京在赤峰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,试用期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,试用期结束签定了固定期限... 查看详情 >>
杨某明与李某帅于2017年8月23日登记结婚。2019年10月26日,杨某明向吴某靓借款100000元,并为吴某靓出具借条一枚,约定月利率20‰。杨某明借款后仅向债权人吴某靓偿还了... 查看详情 >>